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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4-10 18:48:15 作者: 来源:

按照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6 年版)》和《宜宾市 2026 年度市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宜市联双随机办〔20261)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我局牵头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5项,配合参与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1项(详见附件1;本部门单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15项(详见附件3)。

(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两库各相关科站(中心)及时动态调整完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https//59.225.206.64:8090/#/pub/index,以下简称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三)实行信用分级监督管理各相关科站(中心)要按照《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方案操作说明》有关要求,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抽取比例参考四川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中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加大对D类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其余CBA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全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有序推进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省市联席会议的要求,为确保年度计划任务完成质效,避免各项工作之间时间冲突,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应于 6 月底前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完成方案部署与检查对象的抽取;科学规划实施检查时间,于 11 30 日前完成抽查任务,完成平台检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局政策法规科及时汇总全局各事项检查结果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要求如下:

1.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从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的《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选派,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或抽到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应采取递补方式重新抽取。每次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对象从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的《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等特定条件,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抓好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录入工作,积极推进各项检查任务并在任务完成后及时在该平台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对抽查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录入宜宾市信用信息处理平台系统。

二、工作要求

    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大幅压减执法频次,大力推进联合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探索建立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监管领域的执法效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各相关科站(中心)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力度,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科站(中心)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随机抽查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检查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加强学习培训。各相关科站(中心)加强人员学习培训,并落实人员运用平台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和单部门抽查工作。同时要持续做好抽查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施清单对应绑定,确保双随机抽查数据的准确归集,避免二次录入。

附件:1. 宜宾市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农业农村部分2026年版)

2. 宜宾市2026年度市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农业农村部分)

3.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市本级单部门监管)


附件1

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农业农村部分2026年版)

序号

抽查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事项

对照省级

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组织层级

实施层级

1

农业生产

资料抽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农村部门

生产经营资质、档案管理、台账管理、农药标识标签等。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

信息的检查

省级清单序号18

2

农业生产

资料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农村部门

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省级清单序号22

3

农业转基因生物抽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安全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

信息的检查

省级清单序号24

4

种畜禽、水生野生动物

养殖抽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农村部门

检查种畜禽质量及生产经营

许可证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

信息的检查

省级清单序号25

5

种畜禽、水生野生动物

养殖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农村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是否有效、是否年检、经营品种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或销售水生动物是否挂标识。

现场检查

市、县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

信息的检查

省级清单序号26

6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

机构抽查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确定

并实施。

现场检查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省级清单序号52


附件2

宜宾市2026年度市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农业农村部分)

事项序号

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检查对

象范围

抽取

类型

抽查

户数

抽查

比例

检查

方式

组织

层级

实施

层级

抽取

日期自

抽取

日期至

抽查

完成时限

牵头

部门

参与

部门

备注

1

2026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定向

5

/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市、县

2026-3-15

2026-6-30

2026-11-3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2

2026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定向

2

/

现场检查

市、县

2026-3-15

2026-6-30

2026-11-3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应急管理局


3

2026农业转基因生物抽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户

定向

1

/

实地核查

市、县

2026-3-15

2026-6-30

2026-11-3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4

2026种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定向

3

/

现场检查

市、县

2026-3-15

2026-6-30

2026-11-3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5

2026种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定向

1

/

实地核查

市、县

2026-3-15

2026-6-30

2026-11-3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6

2025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

机构抽查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定向


20%

现场

检查

市、县

2025-4-30

2025-6-30

2025-11-30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3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本级单部门监管)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承办科站

(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站,排在第一位的科站为牵头科站)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抽查

从事农产品

生产经营者

对生产、运输环节的农(畜、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项

【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执法监督科)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登记地理标志的使用者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执法监督科)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

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者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执法监督科)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经营者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科教服务与资源环境科(种业发展科)、市粮油产业发展中心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检查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包装等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粮油科)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体户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粮油科)、市植保植检站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畜牧产业科(兽医兽药饲料科)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动物养殖场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畜牧产业科(兽医兽药饲料科)、市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畜牧产业科(兽医兽药饲料科)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者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地核查

3%;每半年一次

科教服务与资源环境科(种业发展科)、畜牧产业科(兽医兽药饲料科)、市粮油产业发展中心

11

对农业机械的

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所有人、操作者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农田建设管理与农业机械化科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

培训机构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农田建设管理与农业机械化科

13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渔业渔船所有人

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细则》第七条

现场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市水产渔业站(市渔政监察支队)

14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

利用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实地核查

3%;每半年一次

市水产渔业站(市渔政监察支队)

15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种植经营的企业或农场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第三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3%;每半年一次

市植保植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