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实施宜宾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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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5-06412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 文 号: | 宜农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继续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推进全市农业系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等,建立宜宾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在每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惩戒措施
(一)判定原则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被农业农村厅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
2.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3.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4.在市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5.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7.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被列入农业农村厅“黑名单”的;
2.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5.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7.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四川宜宾),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农业农村局约谈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和奖补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市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省级的、部级的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7.按照农业农村厅要求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市发展改革委列入宜宾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由市内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构成的专家库,在认定“两个名单”时成立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5人以上,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拟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生产主体,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1)和认定表(附件2)。涉事生产主体提出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事先告知书和认定表由县(区)农业农村局送达。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
列入省、市两级“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3),同时附相关材料。县(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列入市级“黑名单”的,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列入省级“黑名单”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农业农村厅。
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和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省、市“两个名单”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区)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省级“两个名单”相关情况转报农业农村厅。
(二)加强宣传贯彻。市和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采取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举报。市和县(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各级“两个名单”的生产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四)特别说明事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区)农业农村局参照制定本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两个名单”制度。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2.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3. 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的行为,属于《宜宾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中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第 条规定的情形,拟列入宜宾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
2.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2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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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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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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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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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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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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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单 |
□重点监控名单 □黑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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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理由 和依据 |
(可附页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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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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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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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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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3
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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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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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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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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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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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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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理由 和依据 |
(可附页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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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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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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