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承诺达标合格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全市农业部门持续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常态化监管,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开具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现将2025年度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履行持证上岗义务。
一、宜宾市彭一州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8月15日,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宜宾彭一洲家庭农场开展检查时,发现其收购农产品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8月30日完成整改。2025年9月18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宜宾彭一洲家庭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按要求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宜宾彭一洲家庭农场收购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款200.00元整。
二、高县兴旺肉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肉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0月20日高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高县兴旺肉免专业合作社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肉免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合作社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月27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1月3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该专业合作社再次进行现场检查,该主体销售的肉免仍未按要求开具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三、四川根源小龙虾养殖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龙虾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4月27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根源小龙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水产品小龙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5年9月30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四川根源小龙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四川根源小龙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水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200元整。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8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304号